Title IX 下的學生權利
SLUSD 學生 Title IX 權利通知
聯邦 1972 年教育修正案第九條(“Title IX”),於《聯邦法規彙編》第 34 篇第 106.31 條 (a) 款實施,規定任何人不得因性別而在接受聯邦財政資助的機構所推行的任何學術、課外、研究、職業培訓或其他教育計劃或活動中被排除參與、被剝奪權益或受到歧視。在相關層面上,Title IX 要求學區在知悉或理應知悉可能存在違反 Title IX 行為時,必須立即採取適當的調查行動。
提出 Title IX 投訴
學生投訴應根據校董會方針及行政法規第 5145.3 條(反歧視、騷擾、恐嚇和欺凌)以書面形式提出。如果投訴人無法撰寫書面投訴,行政人員應協助其完成。
投訴必須自涉嫌非法歧視發生之日起,或自投訴人首次獲悉涉嫌基於性別的歧視、騷擾、恐嚇或霸凌事實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所有投訴均應適當且及時地進行調查。在法規遵循專員收到投訴後的 10 個工作天內,法規遵循專員應開始對投訴展開調查。調查應包括讓投訴人或投訴人代表(或雙方)有機會向法規遵循專員提供任何證據,或有助於取得證據的資訊,以支持投訴中的指控。除非根據學區政策適當延長期限,否則學區應在收到書面投訴後的 60 個日曆天內,根據證據作出書面裁決。
任何投訴人如對學區的最終書面決定不滿意,可在收到學區決定後的 15 個日曆天內,向加州教育部 (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提出書面申訴。
由學生提出或代表學生提出的投訴,亦可在涉嫌歧視行為發生之日起 180 個曆日內向美國教育部民權辦公室 (Office for Civil Rights) 提交,除非民權辦公室在特定情況下因充分理由延長提交期限。
根據加州教育法規第 221.8 條規定的學生權利
加州教育法規第 221.8 條規定如下:
以下權利清單乃根據執行 1972 年教育修正案第九條(Title IX)(美國法典第 20 篇第 1681 條及其後條款)的聯邦法規相關規定制定,教育廳可將其用於第 221.6 條之目的:
您有權獲得公平和公正的對待,且不會因性別而受到歧視。
您有權獲得平等的機會參加所有學術和課外活動,包括體育運動。
您有權向學校的體育總監查詢學校所提供的各項體育活動機會。
您有權申請體育獎學金。
您有權在下列所有項目的提供中獲得公平的待遇和福利:
設備與用品。
比賽和練習的時間安排。
交通與每日津貼。
獲得課業輔導服務。
教練指導。
更衣室。
訓練與比賽設施。
醫療和訓練設施及服務。
宣傳。
您有權向性別平等協調員諮詢有關性別平等法律的問題。
您有權聯絡加州教育部(State Department of Education)和加州校際聯盟(California Interscholastic Federation),獲取有關性別平等法律的資訊。
如果您認為自己基於性別而受到歧視或不平等待遇,您有權向美國民權辦公室或州教育部提出保密的歧視投訴。
如果您遭受歧視,您有權尋求民事救濟途徑。
如果您提出歧視投訴,您有權受到保護,免遭報復
其他資源
- 美國教育部民權辦公室 (Office for Civil Rights)
- 美國教育部民權辦公室投訴表格
- 美國教育部民權辦公室聯絡資訊
1-800-421-3481
- 加州教育部平等機會辦公室
- 校董會政策和行政法規 1312.3 – 統一投訴程序
- 董事會政策和行政法規 5145.7 – 性別與基於性別的騷擾
- 校董會政策 5145.9 – 仇恨動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