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 Leandro Unified School District傳統與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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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1973年康復法案》第504條(Section 504)?

504 條款是 1973 年《康復法》中適用於殘障人士的條款。這是一項民權法案,規定任何合資格的殘障人士均不得被排除在任何接受聯邦財政資助的項目之外,亦不得被剝奪其應享之權益。

第 504 條款屬於普通教育的職責範疇。

與 2004 年《殘疾人教育法案》不同,1973 年《康復法案》第 504 條並不為特殊計劃或服務提供任何專項撥款。

第 504 條款如何定義「殘障」?

符合 504 計劃資格的人士是指具有心理或生理障礙,且該障礙實質性地限制了其一項或多項主要生活活動的人士。障礙必須達到「較大或相當大程度」地妨礙學生參與日常活動,才算構成實質性限制。常見例子包括:傳染病(HIV、肺結核)、醫療狀況(注意力缺陷障礙、哮喘、過敏、糖尿病、心臟病、癲癇障礙、創傷性腦損傷等)、因疾病或事故引起的暫時性醫療狀況,以及心理障礙。

什麼是主要生活活動 (Major Life Activity)?

這包括多項日常功能,例如自我照顧、進行體力工作、行走、視力、聽力、說話、呼吸、學習和工作。在學校裡,「學習」常被認定為有困難的範疇。

我們如何知道學生是否符合 504 計劃的資格?

如果學校教職員工有理由相信,根據第 504 條款定義的殘障,學生需要常規課堂上的特殊調適或服務才能參與學校項目,則教職員工必須對該學生進行評估。這並不一定等同於特殊教育評估。教職員工可以使用現有資訊,例如成績、出勤記錄、累積檔案資料、課堂觀察以及正式或非正式的測驗成績。有關學生目前在課堂表現的資訊至關重要。家長亦可提供私人醫生、治療師等給出的資訊。

學生必須具備某種可識別的殘障,方符合申請 504 條款計劃的資格。此外,請注意,選擇忽視或未能識別需要 504 計劃的學生,並不能免除學校教職員提供無障礙教育支援的責任,且可能導致學區及個人承擔法律責任。

甚麼是提供合理便利安排(Accommodations)?

合理便利(Accommodations)是指由課堂教師和其他學校教職員所作出的調整,以幫助學生能夠與非殘障學生享有同等程度的教育福利。計劃中必須明確列出目前所需的合理便利措施,以確保該學生能夠與非殘障學生處於平等的起跑線上。計劃每年都需要進行審查,以評估其適切性。

最初針對殘障人士「無障礙通行」問題的關注主要集中在實體設施上,例如斜坡、路緣切口、升降機、洗手間等。在過去幾年裡,民權辦公室積極將「無障礙」的定義擴展至在課堂上實施特殊調整與通融,讓殘障學生能同樣受惠於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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