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4 计划
什么是《1973年康复法案》第504条款?
第 504 条款是《1973年康复法案》中适用于残障人士的部分。这是一项民权法案,规定任何符合资格的残障人士均不得被排除在接受联邦财政资助的任何项目之外,也不得被剥夺其应享有的权益。
Section 504 属于普通教育的职责范畴。
与 2004 年《残疾人教育法案》不同,1973 年《康复法案》第 504 条并不为特殊项目或服务提供专项资金。
第 504 节如何定义“残障”?
符合 504 计划资格的人士须患有心理或生理障碍,且该障碍对其一项或多项主要生活活动造成实质性限制。一项障碍若要构成“实质性限制”,它对学生获取教育资源的妨碍必须达到“较大或相当严重的程度”。常见例子包括:传染性疾病(HIV、肺结核)、身体疾病状况(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哮喘、过敏、糖尿病、心脏病、癫痫发作性疾病、创伤性脑损伤等)、因疾病或事故引起的暂时性身体状况,以及心理障碍。
什么是主要生活活动?
这包括自我照顾、进行手工操作、行走、视力、听力、说话、呼吸、学习和工作等功能。在学校里,“学习”常常被确定为存在困难的领域。
我们如何知道学生是否符合 504 计划的资格?
如果学校教职员工有理由认为,由于 504 条款所定义的残疾,学生需要普通课堂上的特殊照顾或服务才能参与学校项目,则教职员工必须对该学生进行评估。这并不一定等同于特殊教育评估。教职员工可以使用现有信息,例如成绩、出勤报告、累积档案信息、观察记录以及正式或非正式的测试信息。关于学生当前在课堂上的表现信息至关重要。家长可以提供来自私人医生、治疗师等处的信息。
学生必须具有某种可明确识别的残障,才符合获得 504 计划的资格。此外,请注意,选择忽视或未能识别需要 504 计划的学生,并不能免除学校教职员工提供合理便利的责任,且可能导致学区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提供合理便利(Accommodations)意味着什么?
合理便利是由任课教师和其他学校教职员工做出的调整,旨在帮助学生从其教育项目中受益,并达到与健全学生相同的受益程度。重要的是,该计划必须明确当前阶段所必需的便利措施,使该学生与健全学生处于同等的起跑线上。请每年审核计划以评估其适用性。
起初,关于残障人士“无障碍”问题的关注主要集中在实体设施方面——斜坡、路缘坡道、电梯、洗手间等。近几年来,民权办公室(Office of Civil Rights)积极扩大了“无障碍”的定义,将其涵盖范围延伸至课堂中的特殊调整与便利支持,以确保残障学生能够从教育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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